第153期■發送日期:2020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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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2、營業稅
2-1)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點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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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自今(110)年3月15日起提供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4-2)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5、其他稅制
5-1)民眾在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及車體回收後6個月內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可委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領牌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5-2)房屋之騎樓如非供公共使用,是否應併計入契稅核定契價?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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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惟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尚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因此土地及其定著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交易損益,出售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上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局並提醒,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另案核定所得額,故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鳳山分局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20 1-2)疫起度難關,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
財政部中區國稅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因而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0年1月26日訂定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000萬元,減少達50%〔(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李欣玲;聯絡電話:037-320063轉116 1-3)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符合高度創新,且符合規定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必須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且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使用;非屬上述之費用,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均不得認列為該項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範圍,經該局查核時剔除,補稅近百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2、營業稅
2-1)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點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若於銷售貨物時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仍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862 2-2)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營業稅稅負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房地產交易熱絡且適逢年底房市旺季,營業人若將購買之紅單或預售屋要轉手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建商購買房地,於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房屋及土地款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倘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依出售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8年3月向建商購入預售屋1,800萬元,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900萬元,繳納頭期款50萬元後,即因財務困難於同年8月將該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050萬元轉售予劉君,甲公司依銷售總額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開立預售房屋款應稅發票1,000萬元及預售土地款免稅發票1,050萬元,經該局查獲,以其轉讓預售房地係屬轉讓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請求移轉土地登記權利的轉讓金額1,050萬元亦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處罰鍰5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之轉讓,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也切勿因買受人為個人,而心存僥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國稅局聯合稽查炒房 掌握交易資料加強稽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3月13日媒體報導臺南靠近高鐵站預售屋案場千人搶買,該局隔日已與內政部及臺南市政府主管單位進行聯合稽查,掌握了業者與民眾簽訂優先購買權證明單,如果民眾將證明單轉售或將現場已取號之資格出售,賺取差價,都算是財產交易所得,請務必併入取得所得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漏稅罰。 該局表示,聯合稽查過程發現業者要求中籤者須提供10萬元支票再開立二聯式「優先購買權證明單」。據媒體報導有領到號碼牌的民眾在現場以19萬元兜售,民眾如確有將該購買權或號碼牌出售,都屬財產交易性質,賺取之差價利潤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未依規定申報者,國稅局會依法補稅及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內政部和國稅局將會密切注意各個建案銷售情形,切實掌握所有交易內容,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主動通報並配合內政部和地方政府聯合稽查,從源頭遏止房地產炒作歪風,確保租稅公平與居住正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 3-2)屬居住者之外僑,於課稅年度中離境,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洪嘉璘;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8 3-3)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742次會議3月11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期能有助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規避稅負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該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 (一)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二)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二、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三、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四、為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較符實情,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至於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倘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參照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五、為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明定下列兩者皆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一)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六、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表示,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及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760 4、遺產及贈與稅4-1)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自今(110)年3月15日起提供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109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頗受好評,特延伸服務據點,自今年3月15日起,各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亦加入本項服務措施行列,以全面提升服務廣度及便捷度。 南區國稅局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免除為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而須往返各金融機構奔波之辛勞,符合申請人資格者(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含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含所屬分局、分處)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由各地區國稅局將申請人需求轉通報受理查詢機構,各該受理查詢機構會直接將查詢結果回復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項便民措施可查詢的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民眾備齊身分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及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等文件,即可就近前往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櫃檯申請,無法親自臨櫃申請者,也可以檢具委託書及前述身分證明等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4-2)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其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其在繼承日之後者,則股利有權領受者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09年7月16日,甲君於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自應將其於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5、其他稅制
5-1)民眾在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及車體回收後6個月內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可委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領牌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她已於110年1月7日完成舊車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預計於110年7月7日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則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申請期限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舊車報廢日是以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的最後完成日認定,王小姐的案例屬於先報廢後購買新車,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期限為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起算6個月內(即111年1月7日)提出申請。惟如為109年7月7日先購買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於110年1月7日完成舊車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則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期限為報廢日起算6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檢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舊車報廢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於報廢日或新領牌照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將儘速辦理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民眾已購買新車,而舊車於110年1月8號後才完成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則須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生效後,再委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送件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科長美琳;聯絡電話:07-7161047 5-2)房屋之騎樓如非供公共使用,是否應併計入契稅核定契價?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騎樓如非供公共使用,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併予計入房屋稅課稅現值及契稅核定契價。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之核定契價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係為房屋稅之課稅現值加計其他免稅現值,非供公共使用騎樓屬房屋稅課稅範圍,騎樓現值應併入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供公共使用之騎樓非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不予併入計算)。 提醒民眾注意,房屋稅繳款書上登載之課稅現值,僅為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括應計入契價之其他免稅現值在內,申報契稅時應以申報當時之「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準。若逕依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現值報繳契稅,將發生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之情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5-3)繼承無建物權狀房屋,要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權狀之房屋,很多民眾誤以為不用辦理繼承,日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的名字,形成諸多困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往生,該房屋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檢附繼承系統表(如有拋棄繼承權者請附拋棄繼承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連同申請書向該處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則無須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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